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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二, 09 四月 2024 16:18

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工程地質探勘資料庫系統教育訓練

一、內容說明:

為配合智慧政府行動方案推動以及「地質資料蒐集管理辦法」發布施行,擴大廣工程推動以及「地質資料蒐集管理辦法」發布施行,辦理最新版系統之免費教育訓練推廣課程,其目標為訓練及輔導學員瞭解本系統之操作使用。

※ 為鼓勵及培力女性參與本訓練課程,各班期將保障總名額 40% 之女性參與名額,並採「女性優先錄取」方式。

※ 本課程得依時數取技師執照換發積分 本課程得依時數取技師執照換發積分 (符合本課程技師:土木工 、大地結構符合本課程技師:土木工 、大地結構程、應用地質環境工水利土保持採礦都市計畫及測量技師 )。

※ 本課程可獲公務人員 終身學習 護照認證。

※ 參與課程時 如有發燒或呼吸道症狀建議佩戴口罩,並留意自身健康狀況

二 報名對象:

1.工程地質相關單位、機關以及學術團體皆歡迎踴躍報名參加。

※針對大型機關團體臨時性需求,如人數達30人以上者,歡迎填寫團體報名表報名,承辦單位可針對貴單位辦理教育訓練(視報名順序受理報名,額滿為止)。

三 課程規劃:

基礎班(上午):著重在專研資料建檔之實機操作。

基礎班(下午):想要取得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頒發得乙級檢定合格證書者。

※參加檢定的學員請攜帶照片電子檔(2寸大小,tif、jpg或png檔均可,照片畫素至少需531pixels X 354 pixels (高 X 寬),大小限1 MB 以內,檢定報名及核發證書用)即可辨識身分之證件(如:學生ˊ證、身分證等)。

進階班(上午):有鑽探資料建檔操作經驗者或通過工程地質探勘資料庫系統乙級檢定,課程著重在資料建檔、查詢應用等功能及系性統功能探討等。

進階班(下午):想要取得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頒發的甲級檢定合格證書者

※參加檢定的學員請攜帶照片電子檔(2寸大小,tif、jpg或png檔均可,照片畫素至少需531pixels X 354 pixels (高 X 寬),大小限1 MB 以內,檢定報名及核發證書用)即可辨識身分之證件(如:學生ˊ證、身分證等)。

四 報名時間

(即日起報名)
1.臺北(基礎班) 日期:   113/5/2  星期四

2.臺中(基礎班) 日期:   113/5/21  星期二

3.高雄(基礎班) 日期:   113/5/30 星期四

4.臺北(基礎班) 日期:   113/6/13 星期四

5.臺北(基礎班) 日期:   113/6/20  星期四

6.臺中(基礎班) 日期:   113/6/27  星期四

7.高雄(基礎班) 日期:   113/7/18  星期四

8.花東(基礎班) 時間及地點將另行公布於網站

9.臺北(基礎班) 日期:   113/8/6  星期二

10.臺北(進階班) 日期: 113/8/15  星期四

※上課地點將公布於網站上,歡迎上網查詢或電話諮詢。

五 報名方式:

1.個人/團體網路線上報名

請利用地質及礦業管理中心工程地質探勘資料庫教育訓練網頁線上報名方式報名:

網址:https://geotech.gsmma.gov.tw/Imoeagis/Home/Training 。

2.E-Mail 報名:

填妥檢章所附之報名表,使用以E-MAIL方式報名

E-MAIL: 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若有任何問題,歡來電洽詢

TEL:02-23452177 分機35 謝小姐

3.如有團體報名需求者,請填寫後附上教育訓練團體報名表向承辦單位報名(名額有限,依登記順序安排,額滿為止)

六 應試須知

1.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入場應試:

(1)未攜帶證件、未報名者不得入場應試。

(2)應考人於考試當日所持的有效身分證件與應考人報名資料不符者,或證件上相片與本人相貌不符,致有識別困難者,不得入場應試。

(3)考試開始10分鐘內,得准入場應試,逾時不得應試。

2.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作答不予計分:

(1)考試前,行動電話、智慧型眼鏡、手錶、手環(含小米手環)等智慧型穿戴物品及電子設備等(含具有通訊、攝影、錄音、記憶、翻譯、發聲等任一功能之物品),須取消所有鬧鈴及聲音設定後關機,違者作答不予計分。

(2)考試過程中不得有左顧右盼、意圖窺視、相互交談、抄襲他人答案等違規行為,如經勸阻無效,作答不予計分。

(3)考試時間結束後,仍繼續作答,且經勸導不聽從,作答不予計分。

(4)應考人已交卷出場後,不得在試場附近逗留或高聲喧嘩,宣讀答案或以其他方式指示場內考生作答,違者經勸阻無效,作答不予計分。

(5)應考人於考試中如有違反本考試規定或不服監試人員之指示者,監試人員得取消其應試資格並請其離場,作答不予計分。

3.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一定期間內不得報名參加本檢定考試:

(1)不接受監場人員勸導,擾亂試場內外秩序,2年內不得報名參加本檢定考試。

(2)冒名頂替或持用偽造或變造之應檢證件,請人代考者,連同代考人,3年內不得報名參加本檢定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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