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旨:為拓展本校學生之國際視野,獎勵優秀學生赴德、日兩國外學校進修,並深化學術交流,提升國際競爭力。
 
二、受領人資格:
 (一) 研究所在學學生或入學一學期以上之大學部在學學生,始得申請。
 (二) 應屆畢業生經本校核准獲交換學校同意交換者,得申請延長其修業年限,最長以一年為限。延畢申請經核准不得再撤銷。
 (三) 在職專班學生不得申請本獎助金。
 (四)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者。
 (五)未曾同時或重複領取政府預算或民間機構所提供之其他留學獎助金。
 (六)受領人應至德國或日本之機構、學校研習,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 與本校簽有交流學習合作備忘錄,並獲本校初選通過薦送。
 2. 得依其重點研究領域,自行選擇德國、日本學術單位,如前往非本校所簽定之交流學習合作學校,須為列名教育部所編外國大學校院參考名冊,並將該機構、學校研習同意接受研習之相關證明文件送至國際事務處存查。
 
三、申請條件:
 1. 需檢附國際認證之外語能力證明且達交換學校要求標準
 2. 班級排名前50%且操行成績達八十分(含)以上。
 3. 符合交換學校之各項資格規定。
 
四、獎學金受領期限:受領人須於德、日之機構、學校研習時間至少一學期,至多以一年為限。
 
五、受領人應注意事項 (一)受領人應盡義務:受領人應於德國或日本研習期間內,完成下列事項。
 1. 大學部:每學期應修習3門或等同於6至9學分(ECTS歐盟成績算法18學分)之課程,每門課需取得B以上之成績。
 2. 研究所:(擇一)
 (1) 每學期應修習2門或等同於4至8學分(ECTS歐盟成績算法12學分)之課程,每門課需取得及格之成績。
 (2) 應參與至少一位校內教授之研究計畫。
 
六、獎學金追償:
 (一)受領人如有下列情事之ㄧ者,應將所領之獎學金歸還。
 1. 在學中途休學或退學者。
 2. 未能完成學業者。
 3. 受領其他獎助學金者。
 4. 申請資料有虛偽造假經查證屬實者。
 5. 未依規定履行相關義務。
 6. 觸犯當地刑事法律者。
 
 (二)但受領人如有下列情事之ㄧ者,免於追償:
 1. 受領獎學金後,因意外事故或疾病因素導致喪亡或肢體、心神遭受損害,無法完成義務。
 2. 因經費來源問題而停發獎學金,受領人免除履行義務,已領取之獎學金,得免於追償。
 
七、繳交資料:
 
1. 繳交文件檢核表
2. 獎助金申請表
3. 申請報告(無特定格式,需含申請原因、預期出國研修課程及與目前學習之相關性)
4. 中文歷年成績單(附歷年平均與名次證明書)
5. 中文自傳
6. 語文能力證明
7. 其他有利審查之資料(近兩年內或大學以後之優良表現及獲獎證明文件等)
 
文件檢核表、 獎助金申請表 可至 國際事務處首頁>> 國際交換學習 >> 表格下載>> 六、王秋雄榮譽博士補助德日交換獎助金 下載
 
八、注意事項:請於109年3月27日17:00前繳至國際事務處園地1F辦公室,逾時恕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