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9年1月14日臺教學(三)字第1090006331號函辦理。
二、茲重申旨揭性別平等教育法各項規定:
 
第12條:
1.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
2.學校應訂定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並公告周知。
 
第14條:
1.學校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之差別待遇。但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者,不在此限。
2.學校應對因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
 
第17條:
1.學校之課程設置及活動設計,應鼓勵學生發揮潛能,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
2.國民中小學除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外,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4小時。
3.高級中等學校及專科學校5年制前3年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
4.大專校院應廣開性別研究相關課程。
5.學校應發展符合性別平等之課程規劃與評量方式。
 
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
本法第17條第2項所定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認識及尊重不同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性傾向教育,及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防治教育等課程,以提升學生之性別平等意識。
 
三、請各單位主管協助轉達單位同仁及專兼任教師相關資訊,並請同仁及教師避免於課堂上發表有關性別歧視及性別刻板印象等言論,尊重不同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性傾向,以防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