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學生差假請假規定」修訂事項,請提前辦妥請假手續,以免影響核銷權益。
 
一、本次重要修訂事項如下:
 
(一)第1點:修訂學生請假手續規定為「…依照本規定辦理請假,並應向授課教師報備請假事宜。
(二)第3點第5款:修訂公假規定為「應預先請假,非有特殊狀況,不得事後補假,補假並應於事實發生後 7 日內完成。
(三)第5點第1款、第4款及第5款有關部分請假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1、病假:檢具醫療院所或足資證明之文件,若未就醫者,除生理假依第 3 款辦理 外,其餘應請事假。
2、事假:須檢具有效證明文件,其事由應以本人傷病、家中遭逢變故、本人或配偶四親等親屬婚喪或其他重大特殊情況為限。
3、公假:…因法定傳染病經 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強制隔離者應有相關證明文件。
(四) 第7點第2款:修訂註冊請假規定為「另列本校『註冊暨註冊請假實施要點』規定辦理,並應經教務處之核准。
 
二、另重申學生有受本校奉派參加校內外參訪、競賽、實驗或研討會等各類出差情事,因涉及學生校外行為安全,請轉知領隊教職員叮囑學生於出差前務必辦妥差假手續(寒暑假、例假日等非上課時段出差亦同),以維護學生相關權益。
 
三、修正後規定置於本校學務處網站「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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