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六條至第十條及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二、請各計畫主持人(發明人)先填寫「技術授權遴選廠商公告揭露表」,並公告於研發處智財組網頁,後續再與廠商協商技轉條件,確認後再簽訂技轉合約。

三、簽訂技轉合約時,除提供公文及合約書外 , 請確實填寫「研究發展成果運用利益衝突迴避及資訊揭露表」並親簽 , 始完成相關作業。

四、公告範本,參閱路徑如下:研發處網頁/智財管理維護/技術授權/參考表件下載。